此外,唐代农民起义军中,妇女也很活跃,如高宗时,睦州女子陈硕真聚众数万起兵,自称“文佳皇帝”;懿宗时,浙东裘甫起义军中也有一支女军以作战勇猛闻名。
唐代妇女在政治上活跃的同时,在经济上也获得了很高的利益。这首先表现在公主的封户增多,经济实力的增强。唐初公主实封300户,中宗以后猛增,“太平、长宁、安乐三公主,置铺如亲王”。仅太平公主一人就实封万户,“田园遍于近甸膏腴,而市易造作器物,吴、蜀、岭南供送,相属于路”。以至太平公主败后,“籍其家,财货山积,珍奇宝物,俟于御府,马牧羊牧,田园质库,数年征敛不尽”[89]。其经济实力远远超过了诸王及大臣。玄宗时曾削减公主封户,意在倡节俭,但很快又因咸宜公主下嫁而加各公主封户。
从唐代法律上看,妇女有财产继承权。在唐以前的财产继承法只承认嫡庶儿子的继承权,女儿除在出嫁时从父兄处得到一笔嫁妆外,与娘家再无经济联系,更无权继承娘家财产。在婆家也只能依丈夫或儿子的名分继承财产,一旦夫死无子,则终身无靠。唐代的家庭经济仍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经济,但唐代在女子财产继承权方面有了比前代多一些的权利,主要是未嫁女子有权分得嫁妆财产;在父死无兄弟的情况下,有权继承全部财产(出嫁女亦同样),寡妻无子可独立分得家产,等等,这些权利由朝廷立法规定,而不仅仅是由社会习惯约束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