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本杰明·格雷厄姆
[格雷厄姆投资理念]
格雷厄姆认为,股票投资最好不要与人合伙,这本身就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;或者说,合伙投资本身就代表着一种风险。他从业早期多次有过与人合伙的经历,所以他的这一结论是令人值得深思的。
他说,1920年,他有一位姓霍维茨的朋友,对他的股票投资理念和特殊操作方式产生了兴趣,于是推荐他的老板罗·哈里斯与格雷厄姆认识。
哈里斯建议格雷厄姆离开纽伯格-亨德森和罗伯公司(NH&L公司),由他专门建立一个金额巨大的账户交给格雷厄姆经营。他负责支付格雷厄姆工资,并且让格雷厄姆参与红利分配。只要投资有业绩,他可以在25万美元前期投入的基础上,无条件地追加投资。至于格雷厄姆原来的个人投资账户,也可以合并进来作为原始资本的一部分,参加投资和分红。
1923年初,他们达成协议,商定格雷厄姆的年薪为1万美元,在扣除6%的资本年息后,其他盈利部分格雷厄姆可以从中得到20%。
格雷厄姆原来担心NH&L公司不愿意放自己走,没想到由于该公司当时已经没有过多资金让格雷厄姆运作;并且,格雷厄姆离开该公司后,以前由他带来的大量客户仍然可以为公司创造佣金,而公司却不必继续支付格雷厄姆的经纪人费用,于是爽快地同意了格雷厄姆离开的要求。